一、公司清算注銷的必要性
公司當章程規定的項目完成后且沒有繼續存在必要時,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對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但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凡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并可沒收違法所得。
二、清算流程及相關說明
(一)清算流程
1、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律師提示: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該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成立清算組
股東會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即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律師提示:如果公司在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的,公司登記機關可能會予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清算組的備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和表格,并辦理清算組備案手續。
4、通知公告債權人
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債權人。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會確認。
(二)相關說明:
1、清算組
清算組可以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也可以選任注冊會計師、律師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十日內須提交備案的材料:
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清算組成立文件;
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如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3、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律師提示: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債務。
4、清算財產
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
清算開始后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注:
■ 公司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
■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由債權人以擔保財產為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包括:
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
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6、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律師提示: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清算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稅款;
第三、企業債務。
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經確認后,視為已解除清算組的責任。但清算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在此限。
三、注銷登記及相關說明
(一)注銷登記程序
1、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報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并申請注銷登記。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登記后,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
(二)相關說明:
1、清算組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呈報備案時須提交的材料
清算報告備案登記表;
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股東會確認的企業清單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東會確認的公司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稅務(國稅、地稅)完稅憑證原件、復印件;
清算組出具的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一式兩份,要求清算組成員簽名,股東會確認)。
2、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明。
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組織成立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的報樣;
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
可以取消勾選。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入發票抵扣勾選界面,按照如下操作步驟: (1)勾選狀態選擇“已勾選”,在查詢條件區,選擇勾選日期的范圍,點擊“查詢”按鈕,可查詢當前稅款所屬期已勾選的發票。 (2)對查詢出的已勾選發票,選中一張勾選標志為“已勾選”的發票,可取消第一列的勾選狀態,實現對前次勾選操作的撤銷處理(處理完成該發票,該發票就轉變為未勾選狀態); (3)確認本次需要勾選的發票全部撤銷勾選完成后,點擊&ldquo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